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院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三章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章办学规模
第五章教育形式
第六章管理体制
第七章教职工
第八章学生
第九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十章举办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兰考三农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属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教学、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办学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知识和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办学思路:德育为先、技能为重、创新发展、服务社会。
校训:明理自强知行合一
校风:德能俱厚创新务实
教风:博学善教厚德立人
学风:勤学苦练日精日新
第五条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鼓励学生奋发进取、平等竞争,共同成才。鼓励个性发展,尊重个人选择,造就多样化人才。通过课堂教学和岗位实践等渠道培养具有爱党爱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法纪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学院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校企合作、政校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知行合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教学,开展好综合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等课程。注重学院、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院之间、校企之间的合作,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七条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学院坚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规模。
第九条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学院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十条学院名称:兰考三农职业学院。(简称三农职院)
英文名称为:Lan Kao Vocational College of Sannong
第十一条学院地址:兰考县中州路西段。
第十二条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职业院校。
第十三条举办者:开封市人民政府、兰考县人民政府。
第三章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地方经济建设,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技术技能人才,建设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及地方技术骨干培训并存的新型职业学院,使学院成为职业技术教育骨干培训基地,并在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上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五条开办围绕服务三农为主体的普通高等专科学历职业教育,承担成人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四章办学规模
第十七条至2024年,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达到6000人,短期培训超过10000人次/年。
第十八条学院首批开设乐器制造与维护、食品营养与检测、会计、数控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五个专业。
第十九条根据对职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合理利用和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的原则,将逐步在现有专业范畴内设置相关相近专业或根据发展和特殊需要开设新的专业。
第五章教育形式
第二十条学院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高职教育为主,形成涵盖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短期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格局。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高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围绕“三农”和乡村振兴开展相关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技术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院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其中高等教育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制为3年(大专层次)。
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招收以在职人员为主,由用人单位保送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院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职业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六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力。
第二十七条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有: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带领和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审议确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院发展改革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凡遇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民族团结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做好工作;
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党委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组织编写学院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组织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资金;依法保护和管理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
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职责分工范围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院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建设,强化民主监督,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精准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三十四条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三十五条学院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采取联合设置机构的做法,学院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文明办)、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工会、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招生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科研处(高职教育研究所、学报编辑部)、图书馆、公共课部等行政、教辅和后勤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院、系(含部、中心,下同)两级管理体制,系是实施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验实训、科技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系内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实行系内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进行集体讨论和民主表决。系内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系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等成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成员由正、副院长、各行政部门、民主党派和各院系主要负责人组成。院长任院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常务委员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
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院系处室工作计划、学院改革发展规划、各种规章制度;审定财务预、决算,考核学院各行政部门执行计划、制度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院务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各类民主沟通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院务委员会报告学院工作。学院应认真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提案,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为民主管理机构的规范运行和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九条学院图书馆、网络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条学院依法对外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与培训、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院内设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七章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紀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思想,培育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十七条学院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到企业生产一线锻炼。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学院要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专业课青年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将作为重要培养环节予以关注。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八条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学 生
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课堂教学、校园文化、杜会实践“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掌握专业技术技能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五十一条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
(二)公平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以学院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修德明理,勤奋学习,健康身心,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为人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团结互助。
(三)弘扬优良校风、学风,爱护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九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六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社会捐赠。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院努力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七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采取预算制管理、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学院加强对校名等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条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办学经费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其他日常支出。对社会捐赠资金实行专门管理,设立专用账户,把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向捐赠方反馈并适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举办者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举办者的权利:
确定学院办学宗旨并督促学院执行;
确定学院的办学规模,监督和评估学院的整体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水平;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审批程序批准或调整学院领导机构,任免学院领导;
监督和审计学院经费使用情况;
依法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四条举办者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
(二)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及时拨给年度教育经费;
(三)鼓励和支持学院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和合作;
(四)解决学院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为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实习实训、基本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第十一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学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学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学院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核准批复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兰考三农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和修改。